课堂教学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阵地,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湖南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湖大教字【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大学艺术教育中心(下简称为“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范围
本细则的评价对象为:以中心为开课单位的全日制本科课堂教学班的专任教师。
二、评价方式与权重
1、学生评价
由班级学生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前2周内进行评价。学生评价占总体评价权重70%,统计学生评价分值时,评价系统将剔除最高5%和最低5%的学生评价分。
2、督导评价
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和中心督导组成员进行指导性听课,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提升。督导评价占总体评价权重15%。
3、同行评价和教学资源规范评价
(1)同行评价由中心组织,每门课程由三位同行老师进行评价。同行评价占总体评价权重10%。
(2)教学资源规范评价由中心督导组成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资源进行评价。教学资源规范评价占总体评价权重5%。
(3)统计同行评价和教学资源规范评价分值时,学校教务评价系统将自动统计同一个教师同一门课程在同行评价或其他维度的平均值。
三、评价结果的认定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取百分制赋分,兼顾定性评价。总体评价的分值分布要求如下:分值在90-100之间(含90和100)的不超过学院开设的本科课程的20%;分值在71-89之间的不超过70%;分值在70(含70)以下的不低于10%。百分制赋分后,学院不定义评价结果等级,按各部分评价的系统分值,分组排序区段,分为20%、21-60%、61-90%、后10%四个区段。如老师对排序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心教学办提请重新审议,再由中心教学督导组组织复核后酌情处理。
四、评价结果应用
1、中心根据各部分评价的系统分值,在每个长学期结束后进行总体算分评价,并且进行排名。综合排名结果作为教学管理、绩效分配、教师考核晋升、教师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可应用于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等方面;
2、若任课教师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则一票否决,取消评价资格,赋分为0;
3、若任课教师在本科课程任课期间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总体评价分值扣除10分。
4.若任课教师在本科课程任课期间出现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开课学院总体评价分值扣除20分。
5.若任课教师在本科课程任课期间出现两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或一次特大教学事故,则一票否决,取消评价资格,综合评价得分为0。
6、对排名在后10%的任课教师,中心领导与督导组组长应及时进行一对一沟通,及时诊断问题和业务指导,进行专项帮扶。
7、课程评价相对名次在前的教师,在年终绩效等考核评优中纳入优先考虑。
五、附则
本细则自2022年春季学期开始施行,由艺术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大学艺术教育中心
2022年5月2日